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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協明孫奇芳孫國禎

原告
汪道輝
被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代表人
方國璽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方國璽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許芳毅,嗣變更為方國璽,經其新任代表人於108年8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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