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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曾宏揚

再審原告
林慧貞
再審被告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饒慶玲
再審被告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代表人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林華貴」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昭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及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應為吳昭明,惟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108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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