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7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8月5日108年度救字第53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11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0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