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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邱政強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9月18日108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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