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