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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邱政強

再審原告
謝清彥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再審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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