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嗣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補費裁定已於108年2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