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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23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8年8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故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4日+居住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之在途期間1日=5日)算至108年9月3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8年9月4日始提出抗告狀於原審法院,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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