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3號

監獄管理措施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3月28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4月03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2頁: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仍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費(第23頁: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管理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