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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戴見草邱政強吳永宋

抗告人
鄭忠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 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8年1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108年1月2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8年1月24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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