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號
- 原告
- 汪道輝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 代表人
- 方國璽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方國璽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許芳毅,嗣變更為方國璽,經其新任代表人於108年8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