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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地籍清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黃堯讚

上訴人
蔡松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第2項)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2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對於喪失上訴權,不得提起上訴而提起上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內政部民國108年4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800050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前經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1月10日提起上訴,嗣於同日具狀撤回上訴,此有上訴人各該書狀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已喪失其上訴權,茲又於109年1月14日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地籍清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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