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陳松吉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法訴字第107135069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王文德,嗣於本件訴訟審理中依序變更為張曉雯、陳松吉,並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上述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