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廖建彥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5號),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第1項)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1條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七、第237條之30聲請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01條及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作成109年度救再字第35號裁定,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件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評議簿之內容),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61號確定裁定(聲請人誤載為108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請再審,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7月20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5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證。而該補正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由本院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非屬合議裁判之案件,依前揭規定,自無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非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定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是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併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