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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廖建彥

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又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本件亦未據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到院,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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