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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聲請人
吳錦濱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代表人
蘇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聲請人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繫屬中,乃指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程序業已開始,尚未因判決確定或和解等情形而終結者而言。準此,倘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則聲請停止執行即未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又行政處分如已被撤銷而失其效力,則已無從停止其執行,受處分人不可能藉由聲請停止執行,以保護其權益,其聲請停止執行,亦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行政法院自應予裁定駁回。

二、事實概要: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起至97年12月24日止,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均為累犯,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於98年9月10日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1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於99年5月13日移入相對人執行。聲請人因認系爭判決認定其為累犯係屬違法,而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7月16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最高檢察署)101年11月12日台自字第1010016509號函明確記載「……有影響台端之假釋責任分數等情,可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判決意旨所載『……原判決論以累犯,俱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執以指謫,雖非無見。……』,向矯正機關爭取該有之權益……」等內容,向相對人申請更改其案件犯次,於102年2月經相對人累進處遇審查會更改聲請人案件犯次為再犯。嗣經相對人之教誨師於犯次清查過程中,發覺聲請人案件犯次有疑義,於109年4月8日以澎監教字第10904001460號函請釋疑,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633980號函覆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犯次應予更正為累犯。相對人遂於109年6月30日累進處遇審查會中提案通過更正過去變更聲請人案件適用再犯之做法,將聲請人案件犯次更正為累犯(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申訴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行政訴訟庭以110年2月2日109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撤銷申訴決定及原處分。相對人不服,遂提起上訴。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聲請停止執行。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入監服刑至今已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假釋規定,並由相對人分別於108年12月、109年4月替聲請人呈報假釋,嗣經相對人之教誨師認為聲請人案件犯次有所疑義,相對人遂將聲請人之犯次變更為累犯,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將聲請人變更為累犯之處分,遂向澎湖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行政訴訟庭以原審判決撤銷申訴決定及原處分,相對人不服,遂提起上訴。因該訴訟何時結束尚不得而知,聲請人權益受到極大損失,並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故聲請原處分在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相對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佐,則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自因判決確定而終結,已非繫屬中,且原處分既經撤銷,自無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不具備停止執行之要件,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聲請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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