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易建明
- 被告
- 教育部
- 代表人
- 潘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原係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下稱南臺科技大學)所屬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前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以原告有行為時(即民國108年6月5日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決議原告自107學年度不予續聘,南臺科技大學並以108年7月9日南科大人字第1080008382號函(下稱108年7月9日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申訴,遭申訴駁回;復向被告提起再申訴,仍遭被告以109年6月15日再申訴評議決定:「再申訴駁回」(下稱再申訴決定)。南臺科技大學遂將上開不續聘案函報被告,經被告109年4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769號函(下稱109年4月28日函)復同意照辦,再經南臺科技大學以109年5月7日南科大人字第1090004356號函(下稱109年5月7日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被告再申訴決定及南臺科技大學108年7月9日函、109年5月7日函,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關原告就南臺科技大學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前經本院以無審判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27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查南臺科技大學所為不續聘之原措施,固非行政處分;惟原告係不服被告上開再申訴決定,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依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