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何彥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 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二、原告因不服被告機關民國110年6月2日府地用一字第1102714274號函,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所為處分,而就遭訴願決定駁回部分,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查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為雲林縣○○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