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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號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沈應南孫國禎孫奇芳

原告
何彥平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二、原告因不服被告機關民國110年6月2日府地用一字第1102714274號函,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所為處分,而就遭訴願決定駁回部分,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查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為雲林縣○○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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