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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請求退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廖建彥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陳生武
訴訟代理人
黃祖顯 會計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柏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之代表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承受訴訟。

二、查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原為李怡慧,嗣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9日宣判。茲因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陳柏誠,業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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