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470號
- 原告
- 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 訴訟代理人
- 吳登輝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翁培祐
- 訴訟代理人
- 葉香伶
朱玲瑤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陳柏誠,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113年1月18日宣判,判決於同年月25日送達被告;被告代表人已於113年1月16日變更為翁培祐。茲新任代表人於同年月22日(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71至479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