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是聲請人未表明再審理由,其所提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其再審之聲請即顯無勝訴之望,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意旨,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應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再審理由,是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其再審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予以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