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再字第4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讚孫奇芳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並未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即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5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731號民事裁定意旨「除有不符法定無資力之反證外,均應准許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未提出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之反證,違反上開裁定意旨,且有理由不備、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理由,僅泛稱原確定裁定有理由不備、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等語,然對原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或第2項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並未具體指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