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本件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請再審,但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而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本院卷第21頁)附卷可證。聲請人經本院審判長以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送達,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7-29頁)在卷可查。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存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