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孫中亭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