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 訴訟代理人
- 吳登輝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翁培祐
- 訴訟代理人
- 朱玲瑤
葉香伶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陳柏誠,嗣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13年1月18日宣判,同年月30日送達判決書予被告。茲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本院宣判前,被告代表人已於113年1月16日變更為為翁培祐,並由新任代表人於同年月22日(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