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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曾宏揚

原告
陳宏杰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台內訴字第111005453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甚明。

二、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在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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