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號
- 原告
- 陳宏杰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穎 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台內訴字第111005453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甚明。
二、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在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