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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梁德安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表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20時16分許,在國道3號北向314公里處,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處車主)」之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製單逕行舉發。嗣上訴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被上訴人陳述不服,經被上訴人函詢舉發機關後,仍認上訴人前開違規行為明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於同年7月31日開立裁字第82-ZHB29847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2年度交字第15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上訴人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理由及聲明、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及第134條規定,有損上訴人言詞辯論之權利及程序正義。

㈡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再予補充論述如下:

㈠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略以:「……二、考量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且裁罰金額普遍不高,如卷內事證已臻明確,尚須通知兩造到庭辯論,無異增加當事人之訟累,爰於本條明定,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準此,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係採取任意言詞辯論,則是類案件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為判決,尚不構成違背法令。查本件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於前開違規時、地,既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處車主)之違規行為,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並有汽車車籍查詢列印資料、採證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2月10日國道警八交字第1120001040號函、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違規取締告示牌面(警52)設置地點照片等在卷可稽,自得為本件裁判之基礎。而本件既經原審法院調查相關證據認定上訴人本件違規事實明確,自得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核屬原審法院訴訟指揮之職權正當行使,尚非上訴人所得任意指為違法。況且,本件上訴人業於原審程序中到庭陳述(原審卷第83至85頁),其辯論權已獲得保障。是上訴人指摘原審未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第134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並無可採。

㈡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應以欠缺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為限,若其理由並不影響判決主文者,或所載理由稍欠完足,均非該規定所指理由不備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且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業已就上訴人如何有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之違規行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指駁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核與卷證資料相符,且無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是原判決據以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核無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主張均無可採,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不合。上訴論旨執前詞求予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上訴無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字第7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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