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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1. 1.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2. 2.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3. 3.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4. 4.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5. 5.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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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但當事人仍負協力義務。

Q · 跟政府打行政訴訟,法院會幫忙查證據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與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不同。但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應協力為之,2022 年修法後當事人不能完全擺爛把舉證全推給法院。審判長並負有闡明義務,當事人陳述或訴訟類型不明瞭、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個叫「辯論主義」的潛規則:你不主張的東西,法院當作不存在;你不舉證的事實,法院當作不成立。聽起來冷酷,但行政訴訟不一樣。本條告訴你一件改變一切的事: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你的主張和證據聲明拘束。意思是,就算你忘了提某個證據,法院也可以、而且應該自己查;就算你的法律論點沒講對,審判長有義務在第四項要求你補充說清楚。為什麼?因為對方是政府,掌握資料、技術、資源都遠超過你。如果完全照民事那套打,沒人能贏政府。但別把這當寶:2022 年新增的第二項說,當事人也要協力,意思是你不能擺爛不配合。法院的主動只是補強,不是代打。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為行政訴訟審理原則之核心規範,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同時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並要求審判長行使闡明義務,使不諳法律之當事人仍能完整辯論。其立法目的在於矯正人民與行政機關之資訊與資源不對等。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與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不同。

Q2什麼是職權調查主義?

指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得主動調查事實,以矯正人民與機關的資訊不對等。

Q3當事人的協力義務是什麼?

2022 年修法增訂第二項,當事人對法院調查應協力,提供線索與配合,不得完全擺爛。

Q4沒有律師可以打行政訴訟嗎?

可以。第四項課予審判長闡明義務,當事人陳述不完整時應令其補充,但仍須自行提出基本主張。

Q5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調查證據差在哪?

民事採辯論主義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法院得主動調查。

Q6法院會主動幫我調取機關的文件嗎?

會。當事人具體指出文件及保管機關,法院得依職權命機關提出,較自行申請更有效率。

Q7什麼是審判長的闡明義務?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並就不明瞭的訴訟類型令其敘明補充。

Q8完全不配合會怎樣?

違反第二項協力義務,並可能受第125條之1遲延失權效影響,喪失提出證據的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admin
調查原則辯論主義(誰主張誰舉證)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主動調查)
法院能否主動查證原則不能,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聲明拘束
當事人責任完整舉證責任協力義務(補強而非代打)
闡明義務相對有限審判長積極闡明,含訴訟類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4条(職権証拠調べ)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6조(직권심리)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機關、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 德國VwGO § 86 Abs. 1(Untersuchungsgrundsatz / Amtsermittlungsgrundsatz)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caractère inquisitorial de la procédure(無單一對應條號,屬一般原則)
🇺🇸 美國無對等職權調查主義;行政司法審查採卷證審查(5 U.S.C. § 706, record review)為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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