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 1.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 2.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 3.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 4.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 5.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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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但當事人仍負協力義務。
Q · 跟政府打行政訴訟,法院會幫忙查證據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與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不同。但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應協力為之,2022 年修法後當事人不能完全擺爛把舉證全推給法院。審判長並負有闡明義務,當事人陳述或訴訟類型不明瞭、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個叫「辯論主義」的潛規則:你不主張的東西,法院當作不存在;你不舉證的事實,法院當作不成立。聽起來冷酷,但行政訴訟不一樣。本條告訴你一件改變一切的事: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你的主張和證據聲明拘束。意思是,就算你忘了提某個證據,法院也可以、而且應該自己查;就算你的法律論點沒講對,審判長有義務在第四項要求你補充說清楚。為什麼?因為對方是政府,掌握資料、技術、資源都遠超過你。如果完全照民事那套打,沒人能贏政府。但別把這當寶:2022 年新增的第二項說,當事人也要協力,意思是你不能擺爛不配合。法院的主動只是補強,不是代打。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為行政訴訟審理原則之核心規範,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同時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並要求審判長行使闡明義務,使不諳法律之當事人仍能完整辯論。其立法目的在於矯正人民與行政機關之資訊與資源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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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確立職權調查主義,與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不同。
Q2什麼是職權調查主義?▾
指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得主動調查事實,以矯正人民與機關的資訊不對等。
Q3當事人的協力義務是什麼?▾
2022 年修法增訂第二項,當事人對法院調查應協力,提供線索與配合,不得完全擺爛。
Q4沒有律師可以打行政訴訟嗎?▾
可以。第四項課予審判長闡明義務,當事人陳述不完整時應令其補充,但仍須自行提出基本主張。
Q5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調查證據差在哪?▾
民事採辯論主義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法院得主動調查。
Q6法院會主動幫我調取機關的文件嗎?▾
會。當事人具體指出文件及保管機關,法院得依職權命機關提出,較自行申請更有效率。
Q7什麼是審判長的闡明義務?▾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並就不明瞭的訴訟類型令其敘明補充。
Q8完全不配合會怎樣?▾
違反第二項協力義務,並可能受第125條之1遲延失權效影響,喪失提出證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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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ivil | admin |
|---|---|---|
| 調查原則 | 辯論主義(誰主張誰舉證) | 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主動調查) |
| 法院能否主動查證 | 原則不能,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 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聲明拘束 |
| 當事人責任 | 完整舉證責任 | 協力義務(補強而非代打) |
| 闡明義務 | 相對有限 | 審判長積極闡明,含訴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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