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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4 條(審判長之職權-言詞辯論指揮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
  2. 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3.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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