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訴訟法 第 124 條(審判長之職權-言詞辯論指揮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
  2. 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3.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1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