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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4 條(審判長之職權-言詞辯論指揮權)

  1. 1.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
  2. 2.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3. 3.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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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對不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並應速定續行期日。

Q · 在行政法院開庭,誰能決定我什麼時候發言?

依行政訴訟法第124條,審判長負責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當事人發言須依審判長的順序與節奏進行;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指揮的人,審判長得當場禁止發言。若一次開庭無法完成,言詞辯論須續行時,審判長應速定下次期日。指揮權只規範庭審秩序,不等於對勝敗的實體判斷。

白話解讀

走進行政法院的法庭,誰主控全場?不是你的律師,也不是對方機關,是審判長。本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開庭、指揮、終結言詞辯論的權力全在審判長手上;第二,不服從指揮的人,審判長可以當場禁止他發言;第三,如果一次開不完,審判長定下次期日。對你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進入法庭的瞬間,遊戲規則的最高解釋者就是審判長。情緒激動打斷對方、長篇大論離題、不照順序發言,這些行為都可能換來「禁止發言」三個字。法庭不是讓你抒發委屈的地方,是有秩序的對抗場域。但好消息是,本條只給了審判長指揮權,沒給否決你的訴訟權。被禁止發言不等於敗訴,後續還能透過程序救濟。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4條為言詞辯論指揮權之程序規範,明定審判長有權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裁判;對不服從指揮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時,審判長應速定次期日,藉以維持行政法院庭審秩序與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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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判長禁止我發言我能反抗嗎?

當場反抗只會被視為不服從指揮,可能被裁罰或記入筆錄。正確做法是請求記明筆錄你被禁止發言的事實和原因,然後事後透過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禁止發言本身不直接導致敗訴,但如果結合審判長未盡闡明義務(違反第125條)的論點,上訴法院可能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重點是當場留下證據,事後才有戰場。

Q2庭期被排到三個月後我能要求快一點嗎?

本條只說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但沒有具體期限,由法院依案件負擔安排。你可以書狀聲請早一點,但通常很難改變法院排程。如果案件有時效急迫性(例如行政處分有時間期限、或拖延會造成具體損害),具狀說明拖延會造成什麼具體後果,比泛泛要求快點有效得多,必要時可同時聲請假處分凍結現狀。

Q3被審判長禁止發言會不會直接敗訴?

不會。禁止發言屬於程序指揮,與實體勝敗的判斷無關。把指揮權誤解為立場表態,反而會讓你在心理上提前認輸。被禁言時應立即請求記明筆錄事實與原因,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依據。

Q4行政法院開庭審判長可以禁止發言嗎?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24條,對不服從言詞辯論指揮者,審判長得當場禁止其發言,這是法律明文授權的程序指揮權。

Q5行政訴訟法第124條是什麼?

規範審判長對言詞辯論的指揮權:開始、指揮、終結並宣示裁判,可禁止不服從者發言,續行時應速定期日。

Q6言詞辯論續行是什麼意思?

指一次期日未能終結辯論而再開下一庭,此時審判長應速定下次期日,不得無故拖延。

Q7審判長宣示裁判是什麼?

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代表合議庭對外宣告行政法院的裁定或判決結果。

Q8行政訴訟被禁止發言怎麼救濟?

當場請求記明筆錄被禁言的事實與原因,事後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主張程序違法,必要時結合未盡闡明義務論點。

Q9開行政訴訟庭發言要怎麼準備?

庭前把陳述事項依優先級列清單,最重要的放最前面,等審判長點到再依序發言,避免被視為不服從指揮。

Q10怎麼讓審判長快點定下次庭期?

具狀聲請並說明拖延會造成的具體損害(如行政處分有時效),比泛泛要求快點有效,必要時併聲請假處分。

Q11被禁言後要怎麼保全證據?

依第128條請求將被禁止發言的事實與理由記明於言詞辯論筆錄,沒記在筆錄上事後幾乎無法救濟。

Q12第124條指揮權 vs 第125條闡明義務差在哪?

124條是審判長維持秩序的主動指揮權;125條是審判長協助釐清爭點的協力義務。前者過當與後者不足都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24_指揮權art_125_闡明義務art_125_1_命陳述
權限性質審判長維持庭審秩序的主動指揮審判長協助釐清爭點的協力義務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
對當事人效果可被禁止發言受闡明、被詢問逾期未為將生失權或不利後果
違反救濟禁言過當得主張程序違法上訴未盡闡明得作為上訴撤銷事由爭執命令適法性循程序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8条 裁判長の訴訟指揮権)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제2항(준용 민사소송법 제135조 재판장의 소송지휘권)
🇩🇪 德國VwGO § 103 Abs. 1(Der Vorsitzende eröffnet und leitet die mündliche 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police et direction de l'audience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formation de jugement
🇺🇸 美國5 U.S.C. § 556(c)(powers of the presiding officer/ALJ to regulate the course of the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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