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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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