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 1.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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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將違背法令分兩類:一般違背法令須具體指摘法規適用錯誤,第2項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只要客觀發生即可廢棄原判決。
Q · 判決輸了想上訴,怎樣才能讓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廢棄原判決?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只要證明判決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一(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審判權辨別不當、未經合法代理、違背公開辯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最高行政法院即廢棄原判決,不必再爭執實質法律見解。其中第6款「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最常被援用,舉證著力點也最具體。
白話解讀
你被高等行政法院判輸了,想上訴,但前一條告訴你只能吵「違背法令」。這條就是把「違背法令」這個抽象詞拆開給你看。第一項講的是一般情形:法官該用某條法律卻沒用,或者用了卻用錯,這就是違背法令。但這種理由你必須具體指出「哪條法用錯了、錯在哪」,舉證壓力在你身上。第二項才是真正的禮物:列出六種「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只要你能證明發生了,最高行政法院不管實質判決對不對,直接廢棄原判決。這六款裡面最常被用的是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意思是法官對你提出的關鍵主張不回應,或者前面說 A 後面又說非 A。會用這條的律師和不會用的,上訴成功率差好幾倍。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為上訴審違背法令的定義與類型化規範。第1項界定一般違背法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2項列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凡符合其一者,不論是否影響實質判決結果,原判決即屬違法而應廢棄,構成行政訴訟上訴審最具決定性的攻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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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覺得法官沒聽我說話,這算「判決不備理由」嗎?▾
感覺不等於法律事實,必須具體證明。第243條第2項第6款的要件是:你曾就某項影響判決結果的事項在原審提出主張或證據,但判決書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論述。你須先拿出原審書狀指出在第幾頁主張了什麼,再比對判決書證明從頭到尾沒處理該主張。實務提示:法官對不影響判決結果的主張可略而不答,故你必須說明這個主張若被審酌,結果可能不同。
Q2什麼情況下法官應該迴避卻沒迴避?▾
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迴避事由包括與當事人有配偶或親屬關係、曾就同一事件擔任代理人或鑑定人、曾參與本案前審裁判、與當事人有共同訴訟或債務關係等。第2款屬當然違背法令,舉證難度比第6款低,因為這是客觀身分問題而非主觀說理問題。實務提示:上訴前可調取承審法官的歷任職務與經手案件清單,這在大金額或敏感案件是律師會做的功課。
Q3行政訴訟法243條是什麼?▾
界定上訴審的違背法令,並列出六款當然違背法令的類型,是行政訴訟上訴第三審的攻擊基礎條文。
Q4什麼是當然違背法令?▾
六種根本動搖判決正當性的瑕疵,發生其一即廢棄原判決,不問是否影響實質結果。
Q5判決不備理由是什麼意思?▾
判決對足以影響結果的關鍵主張未具體說明取捨,即第6款不備理由,是最常被援用的款別。
Q6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包含哪些?▾
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審、審判權辨別不當、未經合法代理、違背公開辯論、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Q7怎麼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
做主張比對表、通讀判決找矛盾、逐款檢核六款,再依第244條於上訴狀具體表明第幾款並引頁碼。
Q8怎麼證明判決不備理由?▾
拿原審書狀指出主張頁碼,比對判決書證明從頭到尾未回應,並說明該主張若被審酌結果可能不同。
Q9發現法官應迴避卻沒迴避怎麼辦?▾
蒐集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的利害關係證據,主張第2款,此為客觀身分問題舉證難度較低。
Q10主張違背法令有期限嗎?▾
有,須在第241條規定的20日上訴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權利消滅不能事後翻案。
Q11一般違背法令 vs 當然違背法令差在哪?▾
前者須證明法規適用錯誤且影響判決,後者六款客觀發生即可,不問實質結果。
Q12行政訴訟法243 vs 民事訴訟法469差在哪?▾
兩者為平行規定,款別高度類似;243用於行政訴訟上訴審,469用於民事第三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general_violation | absolute_violation |
|---|---|---|
| 舉證難度 | 高:須證明法規適用錯誤並影響判決結果 | 低:六款情形客觀發生即可 |
| 是否審查實質結果 | 是,須論斷判決見解對錯 | 否,不問實質對錯直接廢棄 |
| 法律依據 | 第243條第1項 | 第243條第2項六款 |
| 例外限制 | — | 第258條:雖違背法令但顯然不影響裁判者,仍不得廢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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