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將違背法令分兩類:一般違背法令須具體指摘法規適用錯誤,第2項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只要客觀發生即可廢棄原判決。
Q · 判決輸了想上訴,怎樣才能讓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廢棄原判決?
證明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六款情形之一,不論實質對錯都廢棄。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只要證明判決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一(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審判權辨別不當、未經合法代理、違背公開辯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最高行政法院即廢棄原判決,不必再爭執實質法律見解。其中第6款「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最常被援用,舉證著力點也最具體。
你被高等行政法院判輸了,想上訴,但前一條告訴你只能吵「違背法令」。這條就是把「違背法令」這個抽象詞拆開給你看。第一項講的是一般情形:法官該用某條法律卻沒用,或者用了卻用錯,這就是違背法令。但這種理由你必須具體指出「哪條法用錯了、錯在哪」,舉證壓力在你身上。第二項才是真正的禮物:列出六種「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只要你能證明發生了,最高行政法院不管實質判決對不對,直接廢棄原判決。這六款裡面最常被用的是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意思是法官對你提出的關鍵主張不回應,或者前面說 A 後面又說非 A。會用這條的律師和不會用的,上訴成功率差好幾倍。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為上訴審違背法令的定義與類型化規範。第1項界定一般違背法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2項列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凡符合其一者,不論是否影響實質判決結果,原判決即屬違法而應廢棄,構成行政訴訟上訴審最具決定性的攻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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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不等於法律事實,必須具體證明。第243條第2項第6款的要件是:你曾就某項影響判決結果的事項在原審提出主張或證據,但判決書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論述。你須先拿出原審書狀指出在第幾頁主張了什麼,再比對判決書證明從頭到尾沒處理該主張。實務提示:法官對不影響判決結果的主張可略而不答,故你必須說明這個主張若被審酌,結果可能不同。
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迴避事由包括與當事人有配偶或親屬關係、曾就同一事件擔任代理人或鑑定人、曾參與本案前審裁判、與當事人有共同訴訟或債務關係等。第2款屬當然違背法令,舉證難度比第6款低,因為這是客觀身分問題而非主觀說理問題。實務提示:上訴前可調取承審法官的歷任職務與經手案件清單,這在大金額或敏感案件是律師會做的功課。
界定上訴審的違背法令,並列出六款當然違背法令的類型,是行政訴訟上訴第三審的攻擊基礎條文。
六種根本動搖判決正當性的瑕疵,發生其一即廢棄原判決,不問是否影響實質結果。
判決對足以影響結果的關鍵主張未具體說明取捨,即第6款不備理由,是最常被援用的款別。
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審、審判權辨別不當、未經合法代理、違背公開辯論、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做主張比對表、通讀判決找矛盾、逐款檢核六款,再依第244條於上訴狀具體表明第幾款並引頁碼。
拿原審書狀指出主張頁碼,比對判決書證明從頭到尾未回應,並說明該主張若被審酌結果可能不同。
蒐集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的利害關係證據,主張第2款,此為客觀身分問題舉證難度較低。
有,須在第241條規定的20日上訴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權利消滅不能事後翻案。
前者須證明法規適用錯誤且影響判決,後者六款客觀發生即可,不問實質結果。
兩者為平行規定,款別高度類似;243用於行政訴訟上訴審,469用於民事第三審。
| aspect | general_violation | absolute_violation |
|---|---|---|
| 舉證難度 | 高:須證明法規適用錯誤並影響判決結果 | 低:六款情形客觀發生即可 |
| 是否審查實質結果 | 是,須論斷判決見解對錯 | 否,不問實質對錯直接廢棄 |
| 法律依據 | 第243條第1項 | 第243條第2項六款 |
| 例外限制 | — | 第258條:雖違背法令但顯然不影響裁判者,仍不得廢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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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二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立法理由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審判權歸屬爭議之解決規範,爰於第二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又因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五第三項明定受移送法院或經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此係為使審判權歸屬之爭議儘速確定,並避免上級審法院重複審查審判權問題,此時法院組織法即為本款所稱之其他法律別有規定,爰增訂第二項第三款但書。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二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審判權歸屬爭議之解決規範,爰於第二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又因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五第三項明定受移送法院或經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此係為使審判權歸屬之爭議儘速確定,並避免上級審法院重複審查審判權問題,此時法院組織法即為本款所稱之其他法律別有規定,爰增訂第二項第三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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