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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1. 1.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2.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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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將違背法令分兩類:一般違背法令須具體指摘法規適用錯誤,第2項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只要客觀發生即可廢棄原判決。

Q · 判決輸了想上訴,怎樣才能讓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廢棄原判決?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只要證明判決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一(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審判權辨別不當、未經合法代理、違背公開辯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最高行政法院即廢棄原判決,不必再爭執實質法律見解。其中第6款「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最常被援用,舉證著力點也最具體。

白話解讀

你被高等行政法院判輸了,想上訴,但前一條告訴你只能吵「違背法令」。這條就是把「違背法令」這個抽象詞拆開給你看。第一項講的是一般情形:法官該用某條法律卻沒用,或者用了卻用錯,這就是違背法令。但這種理由你必須具體指出「哪條法用錯了、錯在哪」,舉證壓力在你身上。第二項才是真正的禮物:列出六種「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只要你能證明發生了,最高行政法院不管實質判決對不對,直接廢棄原判決。這六款裡面最常被用的是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意思是法官對你提出的關鍵主張不回應,或者前面說 A 後面又說非 A。會用這條的律師和不會用的,上訴成功率差好幾倍。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為上訴審違背法令的定義與類型化規範。第1項界定一般違背法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2項列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凡符合其一者,不論是否影響實質判決結果,原判決即屬違法而應廢棄,構成行政訴訟上訴審最具決定性的攻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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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法官沒聽我說話,這算「判決不備理由」嗎?

感覺不等於法律事實,必須具體證明。第243條第2項第6款的要件是:你曾就某項影響判決結果的事項在原審提出主張或證據,但判決書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論述。你須先拿出原審書狀指出在第幾頁主張了什麼,再比對判決書證明從頭到尾沒處理該主張。實務提示:法官對不影響判決結果的主張可略而不答,故你必須說明這個主張若被審酌,結果可能不同。

Q2什麼情況下法官應該迴避卻沒迴避?

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迴避事由包括與當事人有配偶或親屬關係、曾就同一事件擔任代理人或鑑定人、曾參與本案前審裁判、與當事人有共同訴訟或債務關係等。第2款屬當然違背法令,舉證難度比第6款低,因為這是客觀身分問題而非主觀說理問題。實務提示:上訴前可調取承審法官的歷任職務與經手案件清單,這在大金額或敏感案件是律師會做的功課。

Q3行政訴訟法243條是什麼?

界定上訴審的違背法令,並列出六款當然違背法令的類型,是行政訴訟上訴第三審的攻擊基礎條文。

Q4什麼是當然違背法令?

六種根本動搖判決正當性的瑕疵,發生其一即廢棄原判決,不問是否影響實質結果。

Q5判決不備理由是什麼意思?

判決對足以影響結果的關鍵主張未具體說明取捨,即第6款不備理由,是最常被援用的款別。

Q6六款當然違背法令包含哪些?

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審、審判權辨別不當、未經合法代理、違背公開辯論、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Q7怎麼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

做主張比對表、通讀判決找矛盾、逐款檢核六款,再依第244條於上訴狀具體表明第幾款並引頁碼。

Q8怎麼證明判決不備理由?

拿原審書狀指出主張頁碼,比對判決書證明從頭到尾未回應,並說明該主張若被審酌結果可能不同。

Q9發現法官應迴避卻沒迴避怎麼辦?

蒐集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的利害關係證據,主張第2款,此為客觀身分問題舉證難度較低。

Q10主張違背法令有期限嗎?

有,須在第241條規定的20日上訴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權利消滅不能事後翻案。

Q11一般違背法令 vs 當然違背法令差在哪?

前者須證明法規適用錯誤且影響判決,後者六款客觀發生即可,不問實質結果。

Q12行政訴訟法243 vs 民事訴訟法469差在哪?

兩者為平行規定,款別高度類似;243用於行政訴訟上訴審,469用於民事第三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general_violationabsolute_violation
舉證難度高:須證明法規適用錯誤並影響判決結果低:六款情形客觀發生即可
是否審查實質結果是,須論斷判決見解對錯否,不問實質對錯直接廢棄
法律依據第243條第1項第243條第2項六款
例外限制第258條:雖違背法令但顯然不影響裁判者,仍不得廢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2条第2項(絶対的上告理由)※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民訴を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24조(절대적 상고이유)※행정소송법 제8조에 따라 준용
🇨🇳 中國无嚴格對應制度;最近似者為《行政诉讼法》第91条再审事由及《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违法等再审情形
🇩🇪 德國VwGO § 138(absolute Revisionsgründe)— 行政法院程序直接規定之絕對上訴理由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cassation devant le Conseil d'État(défaut de motifs / irrégularité de composition / violation des règles de procédure)
🇺🇸 美國structural error / reversible error doctrine(如法官應迴避未迴避 28 U.S.C. § 455、欠缺中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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