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陳明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項規定之委任狀,或提出證明文件釋明上訴人具第49條之第3項之資格,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於同年12月12日提出「拒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文理由狀異議聲明」之書狀,並記載「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3條,法院應撤銷其判決」「既然是法官違法的判決就是無效的判決就沒有上訴的需要」「法院應廢棄判決」等語(本院卷第163至235頁),核屬對原判決表示不服,即應視為提起上訴,而依上訴審程序予以審理。次查,上訴人因不服本院判決對之提起上訴,然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上開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2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0至242、254至258頁)。上訴人固於同年12月24日提出聲明異議狀(本院卷第244至250頁),然亦未為上開補正,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交通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