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地役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
第二○六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開判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則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即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算(上訴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在途期間為零日),計至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末日為星期四,非例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之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