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呂佳徵蘇秋津林勇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東亞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四日,算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之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涂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林勇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