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代表人
- 黃德治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