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二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二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本院九十三年
度簡字第一三二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正本,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計算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期間,應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算,又上訴人之住居所與本院之所在地同在高雄市,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至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星期四)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始提出上訴狀,有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足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附註: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