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04號
- 再審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李榮達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行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行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即應專屬現行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行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六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所述,應專屬現行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爰由本院依職權將之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 惠 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