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04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惠欽李協明詹日賢

再審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李榮達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行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行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即應專屬現行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行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六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所述,應專屬現行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爰由本院依職權將之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 惠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李 協 明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00004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