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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呂佳徵林勇奮蘇秋津

               九十五年度訴更一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宜芳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關稅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依首揭規定,必須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有合一確定情形或第三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始得分別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參加訴訟,先予敘明。

二、經查,原告委由宏鵬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向被告所屬高雄機場分局報運進口俄羅斯白鯨六隻(下稱系爭貨物),嗣於同年九月六日向被告申請依行為時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進口稅,經被告審核結果,以系爭貨物實係由聲請人出資購置進口,顯非專供原告於教育、研究、實驗等目的使用,且與原告簽訂BOT合約之聲請人,非屬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育或研究機關,無免徵關稅之適用,乃以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高普進字第0九二000二三二六號函,否准原告免稅之申請,原告與聲請人不服該否准處分對之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原告遂與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判決駁回後,原告與聲請人均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關於駁回原告之訴部分,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0一九三九號判決);至聲請人部分則以其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另以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0二六六一號)。經核本件原處分之相對人為原告海洋生物博物館,而非聲請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白鯨實際上雖由聲請人出資購買,進口稅亦由其支付,本件被告否准免徵進口稅之結果,最終縱由聲請人負擔,然此結果乃係聲請人與原告間,依據雙方所簽訂之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履約問題,其屬聲請人與原告之內部關係,則聲請人因未能免徵進口稅而受有不利益,亦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難謂其對原處分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換言之,被告否准原告免徵進口稅之申請,並未致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此外,聲請人與原告對於訴訟標的亦無必須合一確定情形,從而,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即有不合,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更一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關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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