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85號
- 原告
-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二郎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主文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有關設算原告應收東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款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於超過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有關設算原告應收東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款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於超過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