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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8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江幸垠許麗華簡慧娟

原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二郎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主文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有關設算原告應收東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款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於超過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有關設算原告應收東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款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於超過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曜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8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