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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號

繼承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許麗華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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