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邱政強詹日賢李協明

聲請人
立重紙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郭金守 會計師
相對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96年度裁字第2034號裁定及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95年度訴字第1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者,當事人得聲請再審,固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惟按,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此觀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6年9月13日96年度裁字第2034號及本院95年12月29日95年度訴字第160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雖係對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上開裁定均係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依前開規定,仍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聲請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部分,已經本院另以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5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