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