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5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欽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陳肇敏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眷舍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眷舍事件,先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輔助購宅款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備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費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經查,被告國防部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且依原告所訴事實,非專屬管轄案件,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