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庚○○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2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