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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送達代收人
庚○○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2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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