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6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 再審被告
- 會
- 代表人
- 乙○○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本院97年7月30日97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30日97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嗣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9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於98年8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25日97年度裁字第5409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