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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再字第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吳永宋

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本院99年1月15日98年度救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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