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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呂佳徵蘇秋津林勇奮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表人
乙○○ 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以9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裁字第190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另經本院於98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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