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執字第48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呂佳徵孫國禎簡慧娟

聲請人
國防大學 (即債權人)
代表人
邱國正 校長
相對人
趙炳強

(即債務人) 梁志萍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應執行行為之行為地,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爰裁定移送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執字第4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