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代表人
- 乙○○ 檢察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刑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就其聲請再審事件(98年再字第67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前因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同案號裁定命其補繳,茲聲請人對此命其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聲請再審(即98年再字第67號),其聲請再審之理由係以本院98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已准予訴訟救助,自不該再命其補繳抗告裁判費等語。然查本院98年度救字第6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對象係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9號案件,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9號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裁字第190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亦有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佐,是本院98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命其補繳抗告裁判費,並無違誤,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