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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2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聲請人
黃昭順
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相對人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代表人
林仁益 主任委員
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所明定。又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未提起訴願前,並無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不能認有停止執行之利益。且訴願程序之目的在使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之機會,不待訴願而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程序,使行政機關喪失自我審查之機會。關係人如充分利用此一程序,將耗費大量司法資源於停止執行之暫時權利保護,影響訴訟事件之審判(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提案法律問題第6號參照)。且按,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停止執行,理論上得由上開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且行政法院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性之最終機關,若一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故必須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為中國國民黨提名之第1屆高雄市市長候選人,訴外人楊統一為第1屆高雄市議會議員第4選區無黨籍候選人,並力挺另一位市長候選人楊秋興,日前楊秋興在高雄市左營眷村成立後援會時,楊統一即為重要推手,此由楊統一向相對人提出政見時,其中之政見第3項為「支持楊秋興入主高雄市政府」,即可獲得證明。又楊統一於民國99年9月間,藉前往相對人辦理高雄市議員選舉登記之機會,提出政見第3項為「支持楊秋興入主高雄市政府」;政見第4項為「棄黃保楊」等文字。

(二)上開由楊統一提出之政見3及政見4之內容,若刊登於高雄市第1屆市長、議員選舉公報,有妨害聲請人之競選活動及合法參選權,並已損害聲請人之名譽權:

1、訴外人楊統一所提出之上開2項政見,其中關於政見4「棄黃保楊」,係緊臨著政見3「支持楊秋興入主高雄市政府」,足見楊統一所稱「保楊」之「楊」,為另位高雄市長候選人楊秋興,則當中稱「棄黃」之「黃」,即為聲請人。準此可知,上開2項政見與高雄市議會議員之「職權」無關,並非「政見」,而係「不實言論」。蓋候選人於選舉公報提出之各項政見,係指候選人對於市政建設提出積極的建言,或對於公共利益提出建設性之架構藍圖,而非藉以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政治「助選口號」。是以,上開「不實言論」,並非合法「政見」,甚為明顯。

2、又上開由訴外人楊統一提出政見3及政見4之內容,與日前民主進步黨高雄縣市議員黃昭星、連立堅、洪平朗、周玲妏、陳信瑜、鄭光峰、蕭永達、李喬如及顏曉菁等9人,利用高雄市議會總質詢及召開記者會時,所提出來之「金秋密會」、「棄黃保楊」等不實言論,皆令民眾質疑聲請人代表國民黨競選高雄市長一事,是否認真、屬實,並對於聲請人之支持者及中間選民造成混淆,倘若有民眾誤認上情,將嚴重妨害聲請人之競選活動及當選機會,並對於聲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及信用造成重大貶損。此由聲請人於上開9人提出前揭不實言論時,隨即提起刑事告訴,並立即透過各大媒體加以澄清「她是選真的」,也沒有「金秋密會」及「棄黃保楊」等不實言論,即可獲得證明。是以,訴外人楊統一向相對人提出政見3及政見4之文字內容,係屬不實言論,並意圖使聲請人不當選,而以文字散布之謠言,顯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55條第3款及第56條第3款之規定。

(三)按「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5項定有明文。由於訴外人楊統一向相對人提出上開政見3及政見4,係屬不實內容,且已妨害聲請人之競選活動,及損害聲請人之名譽權,是則相對人於進行審查時,自應遵守前揭說明而不准許上開文字刊登於高雄市第一屆市長、議員選舉公報。惟相對人無視於上開法令之限制,於99年10月6日舉辦第7次委員會議時,就楊統一提出之上開並非政見之不實言論,仍決議同意刊登,並於同年月14日以高市選行字第0990450422號函周知相對人各委員,有相對人第7次委員會議紀錄可稽。是以,相對人同意刊登高雄市議員第4選區候選人楊統一所提政見3「支持楊秋興入主高雄市政府」及政見4「棄黃保楊」之政見於高雄市第一屆市長、議員選舉公報之決定,其公權力之行使,已侵害聲請人之名譽權,及不法造成聲請人選情不利之影響,且令其刊登在「選舉公報」上,則「選舉公報」將淪為替特定候選人助選之「宣傳品」,根本失去「公報」之意義,且形同相對人「同意」讓楊統一利用選舉公報此類型之公器,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異象。由於相對人已於99年10月6日決議同意將楊統一提出政見3及政見4之內容刊登於選舉公報,並即將交由指定廠商付梓後散發、公告,倘不立即向鈞院聲請停止執行上開處分,對於聲請人之合法參選權利及名譽權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相對人99年10月6日第7次委員會議記錄之決議事項第5案,關於同意刊登高雄市議員第4選區候選人楊統一所提政見3「支持楊秋興入主高雄市政府」及政見4「棄黃保楊」之政見於高雄市第1屆市長、議員選舉公報之處分,在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99年10月6日第7次委員會議中,對訴外人即高雄市議員第4選區候選人楊統一所提政見3「支持楊秋興入主高雄市政府」及政見4「棄黃保楊」之政見,為同意刊登於高雄市第1屆市長、議員選舉公報之決議,應屬相對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係於99年10月24日自報上之報導,知悉相對人有上述99年10月6日第7次委員會議之決議,惟聲請人迄未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亦迄未向相對人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等情,業據聲請人之代理人於本院99年11月3日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前述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不能認有停止執行之利益;且聲請人於99年10月24日已知悉相對人前述行政處分,惟其迄未向相對人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自尚難認有何急迫情事,亦欠缺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至相對人上述處分是否於法有違,尚非本件審酌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2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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