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8號
- 抗告人
- 連振逢 現於台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
矯正署台南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10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業於102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雖曾具狀對補費裁定聲明異議,惟經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號駁回抗告確定。而抗告人逾上開補費裁定所定期限,迄未補繳裁判費,則其對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所提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